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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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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显于吾人之知觉质料,以构成实体、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无经验自身所产生之联结范例,则吾人殆陷于空想,绝不见其有丝毫可能性之征候,盖吾人既非直接自经验获得此等概念,在构成此等概念时,又不以经验为吾人之训导。此等空想的概念与范畴不同,其能获得可能性之性格并不视为一切经验所依据之条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仅后天的得之,即视为由经验自身所授与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为后天的经验的所知者,或绝不能知之者。一实体当永恒在空间中而不占有空间(如某某等所欲倡议之物质与思维体间之中间物),直观的预知未来(非仅推论)之特殊最高心力,及与他人交换思想(不问其隔离如何之远)之心力云云,皆为“其可能性全无根据”之概念,盖此等概念不能依据经验及经验中所已知之法则;无此种经验的证实,此等概念乃思维之任意联结,虽无矛盾,实不能主张其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权利,即对于吾人宣称所思维之一类对象并无主张其可能性之权利。至关于实在,吾人不借经验之助,显然不能具体的思维之。盖实在与感觉即经验之质料相结合,而非与吾人对之能一如所欲诉之任意空想之一类关系方式相结合。

  但我此处姑置其可能性仅能自经验中之现实性而来,一切事物不问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来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张此等事物之可能性,决不能自此种概念之自身证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时证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确为独立于经验之外者)知之,盖实际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与此概念以对象,即能构成此三角形。但以此仅对象之方式,故仍为纯然想象力之所产,其对象之可能性,仍属可疑。欲规定其可能性,须有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种图形除经验之一切对象所依据之条件以外,绝不能在任何条件下思维之。空间乃外的经验之先天的方式条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构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综合,正与吾人自现象在一现象感知中在构成其经验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综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见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与事物之概念相联结者。事与此相同以连续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谓量之概念皆为综合的,故此种量之可能性绝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中对象所有规定之方式的条件时始能明之。诚以吾人如欲求与此等概念相应之对象,不在——对象所唯一由之授与吾人之——经验中求之,则将在何处求之?吾人固能先于经验自身,纯由参照经验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规定为对象之方式的条件,认知事物之可能性而识别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仅与经验相关及在经验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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