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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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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然直悟的对象,吾人如指此等无须感性图型由纯粹范畴所思维之事物而言,则此种对象乃不可能者。盖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之条件,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形相,对象即由之授与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对象,则概念与任何对象皆无关系矣。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种感性的直观以外之直观,而吾人所有思维之机能,关于此种直观,固依然毫无意义也。但若吾人仅以直悟的对象为“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为吾人所有范畴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绝不能有关于此种对象之任何知识(不问直观或概念),则此种纯粹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自当容许。盖此不过谓吾人所有之直观并不推及于一切事物,而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对象,故其客观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种类直观之余地,即留有“为此种直观之对象之事物”之余地。但在此种事例中,本体之概念乃想当然者,即本体乃吾人既不能谓其可能又不能谓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盖吾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观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直观;范畴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故吾人不能积极的推广吾人思维所有对象之范畴在感性条件以外,而主张于现象之外别有纯粹思维之对象(即本体),盖因此种对象实无“其可指示之积极的意义”。诚以就范畴而言,吾人必须承认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识,且若无感性之资料,则范畴仅为悟性统一之主观的方式,并不具有对象。至思维自身,固非感官之所产,就此点而言,自亦不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因而即谓思维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纯粹使用而无须感性之助,盖若如是则思维即无对象矣。

  吾人不能以本体为此种对象,盖因本体乃指“其与吾人所有之直观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观悟性”所有想当然之对象概念,其自身实一问题。故本体之概念,非对象之概念,而为与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联结之问题——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观以外之对象之问题。此为仅能以不定态度答复之问题,即谓因感性直观不能无差别推及于一切事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种类之对象之余地;因之此种对象自不能绝对的否定,但因吾人并无关于此等对象之确定的概念(盖因无范畴能作此种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张其为吾人所有悟性之对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广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张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仅限于现象之过程中,悟性固思维及“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自身”,但仅视之为先验的对象,此种对象乃现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现象,且不能思维之为量、为实在、为实体等等者(盖因此等概念常需“其所由以规定一对象”之感性的方式)。至此种对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见之,抑在吾人以外见之,是否在无感性时,亦立即消灭,抑或在无感性时,尚能留存:凡此种种,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吾人如以其表象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种对象为本体,吾人固可任意为之。但因吾人绝不能应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种对象,此种表象之在吾人,仍属空虚,除以之标识吾人感性知识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经验或纯粹悟性填充之之余地以外,实无任何其他用处。

  故此种纯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许吾人在能呈现为现象之对象以外,创造对象之新领域,而趋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仅如是,且即此等对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其误谬——其明显为此种错误的尝试之原因,以及虽不能证明其尝试为是,但实辩解此等尝试者——实在背反悟性之职分,先验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顾对象之客观的效力,实唯依据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之一点。至此种误谬,则由统觉及思维先于“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顺序”之事实而来。故吾人之所应为者,在思维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同时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规定之,他方则使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与抽象所表现之普遍的对象相区别。吾人所应留置不可为者,乃“仅由思维以规定对象”之一类形相——此纯为无内容之逻辑的方式,但在吾人视之,亦可为“与感官所限制之直观无关之对象自身存在(本体)之形相”。

  在终结先验分析论以前,吾人尚须附加数语,虽未见特殊重要,但为体系完备计,实可视为所必需者也。先验哲学所通常以之开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与不可能之区分。

  但因一切区分皆以一被区分之概念为前提,故尚须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当然之意义用之,并来决定其为有为无者。以范畴为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对象之为有为无,将依据范畴之顺序及在其指导下而进行。

  (一)与总、多、一之概念相反,为抹杀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绝无之概念。故无任何可指之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其对象为等于无。此如本体为“无对象之概念”(ensrationis推论的实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断言其为不可能;又如某种新基本力,在思维中容受之虽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维亦不为自经验而来之任何例证支持之,故不能以之为可能者。

  (二)实在为有;否定为无,即“缺乏对象之概念”,如影、寒等(nihilprivativu乏的无)。

  (三)“直观之纯然方式”并无实体,其自身非对象而纯为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的条件,如纯粹空间与纯粹时间(ensiginariu象的实在)。此二者乃直观之方式,固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观之对象。

  (四)“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之对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对象乃不可能者,例如两直线所作之图形(nihilnegativu定的无)。

  故此种“无之概念”之区分表,应如下所列。(与之相应之有之区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无,为:

  (一)无对象之空虚概念(ens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虚对象(三)无对象之空虚直观

  (nihilprivativu(ensiginariu

  (四)无概念之空虚对象

  (nihilnegativu

  吾人观(一)推论的实在与(四)否定的无之区别,盖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纯为空想故(虽不自相矛盾),而后者之与可能性相反,则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但二者皆为空虚概念。反之,(二)缺乏的无及(三)想象的实在,则为概念之空虚资料。设无光线授与感官,则吾人不能表现黑暗,又若无延扩体为吾人所知觉,则吾人不能表现空间。故否定及直观之纯然方式,在其缺乏实在的某某事物时,皆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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