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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误谬推理:关于单纯性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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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我自己(所视为心者)之单纯性,实际亦非自“我思”之命题推论而得;盖我之单纯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维中。“我为单纯的”之命题必须视为统觉之直接表现,正与所引用笛卡尔推论之“我思故我在”(gitoergosu相同,实为一重复语,盖我思(gito)——我在思维(suitans),即直接主张我之存在。“我为单纯的”之意义,仅等于谓此“我”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丝毫杂多,以及其为绝对的(虽仅逻辑的)统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学的证明,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统一上,此种表象仅在其与一人有关时,为管理其动词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动词者)。在以“我”与吾人之思维相联属时,吾人仅先验的指示属性之主体,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质——实际关于此种主体之性质不问直接间接吾人皆绝无所知者也。此主体乃指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先验的主体)而言,如仅就其中并无规定之理由而言,则其表象之必为单纯的,自无疑义。实无事物较之由纯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现者更为单纯。但主体表象之单纯性,并非即为主体自身单纯性之知识,盖当吾人仅以“我”之完全空虚名词(此一名词我能应用于一切思维的主体者)指示此主体时,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质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体之绝对的(但仅逻辑的)统一”之思想(单纯性),此则极为确实者。但并不因之即谓由此我知“我之主体”之现实的单纯性。“我为实体”之命题,如吾人以上所见及,所指仅为纯粹范畴而已,此种纯粹范畴我实不能有具体(经验的)使用;故我自能正当谓“我为单纯的实体”,即“其表象绝不含有杂多之综合”之实体。

  但此概念及此命题,关于“为经验对象之我自己”,对于吾人丝毫无所告知,盖因实体之概念,其自身仅用为综合之机能,并无为其基础之任何直观,故亦无对象。此仅与吾人所有知识之条件相关,并不应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对象。吾人今将以实验方法检讨此命题所假设之效用。

  无论何人必须承认心之单纯性质之主张,其所有价值,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体与一切物质相区别,因而使主体能免于物质所常归宿之分解作用。严格言之,此实以上命题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心非物质”云云表现之。我若能说明:“吾人对于合理心理学之基本命题(即一切思维之事物为单纯的实体),虽容许其有完全客观的效力——此效力为唯自纯粹范畴而来之纯粹理性判断所特有——而吾人关于心与物质相异及与物质关系之问题,仍不能丝毫使用此命题”,此则与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学的创见放逐于理念之领域而无任何实际之客观的效用相同。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毫无疑义证明物体仅为吾人外感之现象,而非物自身。吾人因而有正当理由谓吾人之思维的主体非物质的;易言之,以思维的主体由吾人表现为内感之对象,故在其思维之限度内,不能为外感之对象,即不能为空间中之现象。此等于谓思维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绝不能在外的现象中见及之,以及其思维、意识、欲望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观之。凡此种种皆属于内感。此种论证实际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众之常识亦常依持之,故自远古以来常以心与肉体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扩、不可入性、凝结及运动——总之凡外感所能授与吾人之一切事物——虽非思维、情感、欲望或决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顾“在外的现象之根底中,激动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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