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三种事例中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从事此种综合之绝对的全体即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一类之条件。三种先验的幻相实建立在此种分类上,此种先验的幻相,即所以发生辩证论之重要三书及纯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种学问——先验的心理学,先验的宇宙论,先验的神学。吾人今所论者,仅在第一种。
就普泛所谓之思维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维与任何对象(不问其为感官之对象或纯粹悟性之对象)之一切关系,故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第一),绝非客观的,而纯为思维与主观之综合,此种综合被人误为对象之综合的表象。
由此观之,对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之条件”——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辩证的推理并不犯有实质上之误谬(盖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对象),而纯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称之为误谬推理。
更进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维之唯一条件,为“我思”之普遍的命题中之“我”,故理性应论究此种条件——在此种条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此仅为方式的条件,即一切思维之逻辑的统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对象);但此仍表现为我所思维之对象,即“我自己”及“我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
设有人以“其在思维之事物之性质为何?”之问题相质询,则我实无“以之答复其人”之先天的知识。盖此答复应为综合的——盖分析的答复虽或能说明思维之意义为何,但除此点以外,不能产生关于此思维由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之任何知识。诚以综合的解决,常需直观;而此问题则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质,已完全置直观于不顾矣。“成为可移动者其物必为何种事物?”之问题,同一无人能就其普泛性质答复之。盖此问题并未含有可以答复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扩(物质)。但我对于前一问题虽不能有概括的答复,颇似我仍能就表现自觉意识之“我思”一类命题之特殊事例答复之。诚以此“我”为基本的主体,即实体;故我为单纯的云云。顾若如是,则此等命题应为由经验引来之命题,且在缺乏表现“普泛的先天的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普遍的规律时,此等命题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经验的宾词。于是对于最初颇为我所赞同之意见——即吾人对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能构成判断且能纯由概念构成之等之意见——有所怀疑矣。但此种思维方法中所有之误谬,尚不能发见之也。
更进而研讨我所以之归属于我身(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属性(按即单纯性等等)之起源,则能说明其误谬之所在。此等属性不过纯粹范畴而已,我并不能以之思维一确定的对象,仅能以之思维“表象之统一”——为欲规定表象之对象。在缺乏为其基础之直观时,范畴不能由其自身产生对象之概念;盖对象仅由直观授与,在直观授与对象以后,始依据范畴思维之。我如宣称一事物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则首必有其直观之宾词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宾词中分别永恒者之与转变无常者基体(事物本身)之与附属于其中者。我若称现象领域中之一事物为单纯的,乃指其直观虽为现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则不能分割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但我若仅在概念中而非在现象领域中知某某事物之为单纯的,则我关于对象实一无所知,仅对于我所自行构成“不容直观之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有所知耳。故我谓“我思维某某事物完全为单纯的”,实际仅因除谓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
顾纯然统觉之“我”,为概念中之实体,概念中之单纯的以及等等;凡在此种意义中所有此等心理学的学说,自属正确。但此并不以吾人所欲探知之“心之知识”授与吾人。盖因此等宾词绝无用之于直观之效力,故不能具有适用于经验对象之效果,因而全然空虚无意义。实体概念并不示我以心由其自身延续,亦不示我以心为外部的直观之一部分其自身不能分割因而不能由任何自然的变化而有所生灭等等。凡此其自身延续不能分割等等,乃“所以使心在经验联结中为我所知”之性质,且对于心之起源及未来状态能有所启示。但若我谓——就纯然范畴言——“心为单纯的实体”,则显然因实体之纯然概念(为悟性所提供者)所包含者,不出一事物应表现为主体自身而不更为其他任何事物之宾词之逻辑的规定以外,故由此命题,并不能得关于“我”之永恒性之任何事物,且此“单纯的”属性,即增加于永恒性之上,实亦无所裨益。故关于“心在自然界之变化中遭遇如何”之点,吾人由此种源泉绝无所得。吾人若能假定“心为物质之单纯的部分”,则吾人能使用此种知识,更以经验关于此一部分所告知者之助,以演绎心之永恒性及——在其“单纯的性质”中所包含之——不可灭性。但关于此种种,在“我思”之心理学的原理中所有“我”之概念实一无所告知吾人。
其所以以吾人内部中所有思维之存在者为能由此等——在各类范畴中表现绝对的统一之——纯粹范畴,知其自身,则由于以下之理由。统觉自身为范畴所以可能之根据,在范畴一方则仅表现“直观所有杂多”——在杂多在统觉中具有统一之限度内——之综合而已。故普泛所谓自觉意识乃“为一切统一之条件者”之表象,其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吾人对于思维的“我”(心)——其视自身为实体,为单纯的,为一切时间中数的同一者,及为一切其他存在必须由之推论而来之一切存在相依者-能谓为非由范畴知其自身,乃在统觉之绝对统一中,即由其自身以知范畴,且由范畴以知一切对象。
我之不能以我欲知任何对象时所必须以为前提者,认为对象,以及规定者之自我(思维)与被规定者之自我(思维的主体)有别,正与知识与对象有别相同,此皆极为显然者也。
但世无较之“使吾人以思维综合中之统一视为思维主体中所知觉之统一”之幻相,更为自然,更为惑人者。吾人应称之为实体化的意识之欺妄(apperceptionissubstantiatae实体的统觉)。
吾人对于合理心灵论之辩证的推理中所包含之误谬推理,如欲与以逻辑的名称,则以彼等之前提皆正确,吾人应名之为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sophi**afiguraedictionis)宾词形态之误谬。盖其大前提在论究条件时所用范畴,纯为先验的用法,而小前提及结论,在其论究包摄于此条件下之“心”时,则又经验的使用此同一的范畴。
例如在实体性之误谬推理中,实体概念为纯粹智性的概念,此在缺乏感性直观之条件时仅容先验的用法,即不容有丝毫用处者也。但在小前提中,则此同一概念乃应用于一切内部的经验之对象,且并不预先确知及建立此种具体的用法之条件,即并未确知此种对象之永恒性。如是吾人乃以范畴经验的用之,但在此种事例中实为不能容许者。
最后欲展示伪辨的心灵论之一切辩证的主张,系统的在纯粹理性所规定之顺序中互相联结,即展示吾人对于此等主张网罗详尽,吾人应注意统觉通彻各类范畴仅与“每类范畴中在可能的知觉中形成其他范畴之基础者即实体性,实在性,单一性(非多数性)存在等等之悟性概念”相关,此处理性表现所有此等范畴为思维的存在所以可能之条件,至此等条件之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心知其自身为——(一)关系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其自身非附属于其他事物乃独立自存者。
(二)性质之有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一实在的全体,而为单纯的。
(三)时间中多数各别时间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种种不同时间中之无数不同者,而乃同一之主体。
(四)空间中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心以外种种事物”之意识,乃仅其自身存在之意识,及其他种种事物仅为其表象之意识。
理性为原理之能力。纯粹心理学之主张并不包含心之经验的宾词,仅包含“其意义在于经验之外,即纯由理性规定对象自身”之一类宾词(设有任何此等宾词)。故此等主张应建立于“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有关”之原理及普遍的概念之上。但实际并不如是,吾人之所发见者,则为“我在”之单一表象,支配其全部主张。此一表象正因其表现“我所有一切普泛所谓经验之纯粹公式”,故即宣称其自身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之普遍命题;且因其在一切方面为单一的,故又附随有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绝对的统一之幻相,即推广其自身于可能的经验所能到达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