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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时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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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时间空间为种种先天的综合知识所能自其中引来之二大知识源流(纯粹数学乃此类知识之光辉的例证,其中尤以关于空间及空间关系者为著)。时间与空间,合而言之,为一切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者。但此二类先天的知识源流,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条件,亦即以此点规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应用于对象,仅限于对象被视为现象而非表现事物为物自身。此一点乃时空二者适用效力之唯一领域;吾人如超越此点,则时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观的效用。顾空间时间之观念性,则并不影响及于经验的知识之确实性,盖不问此二种方式必然的属于物自身,抑仅属于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观”,吾人固同一保证此经验的知识之确实。反之,在主张空间时间之绝对的实在性者,则不问其以时空为实质或仅以之为属性,必然与经验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触。盖若彼等采取以时空为实质之说(此为数学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采取之观点),则是彼等容认有(自身非实在的)包有一切实在的事物之永久、无限、独立自存之二种虚构物(空间与时间)矣。又若采取以时空为属性之说(此为某某玄学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视空间时间为互相并存或互相继续之现象关系——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且在此种孤立状态中混杂表现者——则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数学理论关于实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间中)有任何适用效力,至少亦须否定其必然的正确性。盖因此类正确性非能求之于后天者。且由此种观点而言,空间与时间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想象力之产物,其来源必须求之经验中,盖想象力以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构成“包有此等关系中所有普泛性质”之事物,但离去自然所加于此等关系之制限,则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张前一说者,至少有使现象领域公开于数学命题之利益。顾当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现象领域时,则彼等即为此等等条件(空间与时间、永久、无限及独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张后一说者,当其判断对象,不以之为现象,而欲就“对象与悟性之关系”判断之之时,空间与时间之表象,能不为之妨,此则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陈诉于真实的及客观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观,故既不能说明先天的数学知说之可能,亦不能使经验命题必然与先天的数学知识相合。唯在吾人所有关于“感性之两种本源方式之真实性质”之理论中,此二种难点全免矣。

  最后,先验的感性论,除空间时间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属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联结空间时间二要素之运动概念,皆以经验的事物为前提者一事观之即明矣。盖运动以“关于某某运动事物之知觉”为前提。第就空间本身而言,则在空间中并无运动者其物;因之,此运动之事物必为仅由经验始在空间中发见之事物,故必为经验的质料。据此同一理由,先验感性论,不能将变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质料中。盖时间本身并不变化,所变化者仅为时间中之事物。故变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规定之继起等知觉为前提者;盖即谓变化概念以经验为前提者也。

  八先验感性论之全部要点

  (一)欲避免一切误解,则必须说明(务极明晰)吾人关于“普泛所谓感性知识之根本性质”所有之见解。

  吾人所欲主张者乃为:吾人之一切直观,仅为现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观之事物,其自身决非如吾人之所直观者,而物自身所有之关系亦与其所显现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观,或仅除去普泛所谓感官之主观的性质,则空间与时间中所有对象之全部性质及一切关系,乃至空间与时间本身,皆将因而消灭。盖为现象,则不能自身独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对象之自身为何,及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则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仅为吾人所有“知觉此等对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种形相,一切人类虽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与之有关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间与时间为此形相之纯粹方式,感觉则为其质料。仅此纯粹方式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于一切现实的知觉知之;故此类知识名为纯粹直观。至干质料则在吾人知识中,乃引达其名为后天的知识,即经验的直观者。纯粹方式,不问吾人感觉之为何种性质,其属于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至质料则可在种种状态中存在。

  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观极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对象自身所有之性质。吾人因此所知者,仍仅吾人之直观形相,即仍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详知此直观形相,但常须在空间与时间之条件下知之——此种条件乃根本属于主观者。故对象自身为何,即令于对象所唯一授与吾人者即现象有极其阐发详明之知识,亦决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见解为善,即以为吾人之全部感性,仅事物之杂驳表象,只包含属于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识上尚未区分之种种性质及部分的表象”之集会状态下所成之表象,则感性及现象之概念,将因之而成虚妄,且吾人关于此类概念之全部教说,亦将成为空虚而无意义矣。盖杂驳表象与明晰表象间之区别,仅为逻辑的,而非关于内容者。正义概念(就常识所习用之意义而言)确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发展之一切事物,顾在通常实践的使用时,则吾人实未意识及此种思想中所含有之杂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谓通常概念乃感性的,仅包含纯然现象。盖“正义”决不能成为现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现属于行为自身之一种“行为性质”(道德的性质)。反之,直观中所有物体之表象,则绝不包含能属于对象自身之事物,而仅包含某某事物之现象,及吾人为此事物所激动之形相,吾人之知识能力所有此种感受性,名为感性。故即令此现象能完全为吾人知悉其底蕴,而此类知识与对象自身之知识,固依然有天渊之别者也。

  莱布尼兹及完尔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学,以感xing事物与悟xing事物间之差别,仅为逻辑的差别,故对于一切研究知识之本质及起源者,与以极误谬之指导。盖感xing事物与悟xing事物间之差别,固极明显为先验的。此非只关于二者之逻辑的方式,明晰或杂驳。乃关于二者之起源及内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质,仅有杂驳状态;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绝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观的性质被除去,则所表现之对象,及感性的直观所赋予此对象之性质,将无处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盖规定对象形式之为现象者,即此主观的性质。

  吾人通常在现象中,区分为本质的属于其直观,且一切人类之感官,皆感其为如是者,及仅偶然属于其直观且其能表现不在其与普泛所谓感性相关,而仅在其与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构造之物质相关。于是前一种类之知识,被称为表现对象自身,而后一种类,则称为仅表现其现象。但此种区别仅为经验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为通常所习见者),不再前进(再进一步乃吾人所应为者),而将此经验的直观之本身视为现象(在现象中绝不能发见属于物自身者),则吾人之先验的区别因而丧失。故虽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对象,仍仅与现象相涉,而斯时吾人则自信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时之虹可称为现象,而雨则称为物自身。此雨为物自身之概念,若仅在物理的意义言之则正当。盖斯时雨仅被视为在一切经验中,及一切与感官相关之位置中,皆规定其在吾人之直观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对于此经验的对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质,不考虑一切人类之感官对此经验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经验的事物是否表现对象自身(所谓对象自身不能指雨点而言,盖雨点已为经验的对象,乃现象),则此表象与对象相关之问题,立成为先验的。于是吾人知不仅雨点纯为现象,即雨点之圆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间,皆非物自身而仅为吾人感性直观之变状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验的对象,则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验感性论之第二要点,则为此理论不应成一博人赞美貌似真实之臆说,乃应具有“凡用为机官之任何理论”所必须之正确性,且不容有怀疑之者。欲完全证明此种正确性,吾人当择一能使其所占地位之确实效力因而明显,及使第一节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间时间其本身为客观的,且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第一,关于空时二者,有无数先天必然的综合命题,乃事之显然者。此关于空间尤为真确,故吾人在此研讨中首宜注意空间。今因几何学之命题为先天综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举一问题相质,——公等自何处能得此类命题,且悟性在其努力以达此种绝对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时,其所依据者又为何?除由概念或直观以外,当无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观之授与吾人,则或为先天的,或为后天的。在后天的授与吾人时,则为经验的概念,及为此种概念所根据之经验的直观,而此类概念与此类直观之所产生者,除其自身亦为经验的以外(即经验命题),绝不能产生任何综合的命题,即以此故,此类命题决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绝对的普遍性,顾此二者乃一切几何命题之特征。至关于到达此类知识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观先天的以达此类知识,则仅由纯然概念之所得者,仅为分析的知识,而非综合的知识,此又事之显然者也。今举“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且无一图形能成”之命题,公等试就直线及两数之概念以抽绎此命题。今又举“有三直线能成一图形”之命题,公等试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题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题。公等之一切努力,皆为虚掷;乃见及不得不依恃直观,一如几何学中之所习为者矣。于是公等惟在直观中,授自身以对象。但此种直观,果为何种直观?其为纯粹先天的直观,抑为经验的直观?如为经验的直观,则普遍的有效之命题决不能由之而生——更无必然的命题——盖经验决不能产生此种命题者也。于是公等必须在直观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对象,而公等之综合命题亦即根据于此。故若无先天的直观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观的条件就其方式言,同时非即外的直观之对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条件;又若对象(三角形)为某某物自身而与公等之主观无关,则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构成三角形之主观的条件,谓亦必然属于三角形自身?盖此对象(就此种见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识授与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识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图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线)而以之为在对象中所必然见及者。是以空间(关于时间亦同一真实)若非纯为公等直观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条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条件下,始能成为公等之外的对象,若无此主观的条件,则外的对象之自身亦无——则公等关于外的对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综合的规定。因之“为一切外的内的经验之必然条件”之空间时间,纯为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主观的条件,一切对象皆与此种条件相关,故为纯然现象,而非其现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仅可能或大致如是,实为真确而不容疑者。职是之故,关于现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陈述,至对于现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则绝不能有所主张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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