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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先验分析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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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仅消极的说明悟性为非感性的知识能力。今因无感性则吾人不能有直观,故悟性非直观能力。但除直观以外,仅有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形相。故由悟性所产生之知识(至少由人类之悟性),必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因而非直观的而为论证的。但一切直观,以其为感性,故依赖激动,而概念则依赖机能。至我之所谓“机能”,乃指归摄种种表象于一共通表象下之统一作用而言。概念本于思维之自发性,而感性的直观则本于印象之感受性。至悟性所能使用此类概念之唯一用途,则为由此类概念而行其判断。唯因表象除其为直观时以外,无一表象直接与对象相关,故无一概念曾直接与对象相关,仅与对象之其他某某表象相关,——不问此其他表象为直观,抑其自身亦一概念。故判断乃对象之间接的知识,即“对象之表象”之表现。在一切判断中,皆有一适用于甚多表象之概念,在此等表象中,则有一所与表象乃直接与对象相关者。例如在“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之判断中,“可分的”之概念本适用于其他种种概念,唯在此处则特用之于物体概念,而此物体概念则又适用于所呈现于吾人之某种现象。故此类对象乃由“可分性”之概念间接表现者。因之一切判断乃吾人所有表象间之统一机能;不用直接表象而用“包含有直接表象及其他种种表象”之更高位置之表象以认知对象,由是甚多可能之知识集合于一知识中。今以吾人能将悟性之一切作用归之判断,故悟性可视为判断能力。

  盖如以上所述,悟性为思维能力。而思维则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但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之概念则与“尚未规定之对象”之某种表象相关。物体概念即指由此概念所能知之某事事物,例如金属。而概念之所以为概念,实因其包含有“由之能与对象相关之其他表象”。故概念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例如“一切金属皆为物体”。是以吾人若能将判断中之统一机能叙述详尽,自能发见悟性所有之全部机能。顾此极易为者,将于下节述之。

  第二节悟性在判断中之逻辑机能

  九[l]吾人如抽去判断之一切内容,而仅考虑悟性之纯然方式,则将见判断中之思维机能可归摄为四项,每一项又各包含三子目。今列表如下:

  全称的

  (一)判断之量特称的

  单称的

  肯定的

  (二)质否定的

  无限的

  断言的

  (三)关系假设的

  抉择的

  相当然的

  (四)形相实然的

  必然的

  因此种分类,与逻辑学者通常所公认之分类方法,显有不同之点(虽非其主要方面),今特为申说如下,以免有所误解。

  (一)在三段推理中,判断之使用,逻辑学者以为单称判断能与全称判断同一处理,其说甚当。盖因单称判断绝无外延,其宾词不能仅与包含在主词概念中一部分之事物相关,而与其余部分不相涉。此宾词乃适用于主词概念全体,绝无除外,一若此主词概念为一普泛概念而具有宾词所适用于其全部之外延者。但若吾人纯然视之为知识,而就量之方面以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相比较,则单称与全称之关系,正如单一与无限之关系,本质上固自有异者也。故吾人评衡一单称判断(judi,veruonu凡实在之事物为一、为真、为善)之命题中。此种原理之应用,虽已证明其毫无成绩而仅产生循环命题,且近时在玄学中所占之位置,亦不过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现一种见解,此见解虽极空虚,顾亦保持有悠久之历史者。故关于其起源,颇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断此种命题乃以某种悟性规律为其根据者,唯此种悟性规律为其所曲解耳(此为习见之事)。此类所假定为事物之先验的属性,实际不过一切事物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与标准,及对于此类知识所规定之量之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而已。但此类属于“物本身(经验的对象)所有可能性”之范畴(此种范畴本应视为质料的),在此更进一步之应用中,本仅以其方式的意义使用之,为一切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之性质,乃同时一不经意,又由其为思维之标准者窃转变为物自身之性质。盖在一对象所有之一切知识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统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维“吾人所有知识杂多之联结”中之统一限度内,此可名为质的统一,例如戏剧、讲演、故事中主题之统一。第二、具有关于其结论之真实。自一所与概念所得之真实结论愈多,则其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标准亦愈多。此可名为性格之质的多数,此等性格乃属于一所视为共同根据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视之为量)。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数皆还至概念之统一,且完全与此概念一致,而不与其他概念相合。此可名为质的完全性(总体性)。由此可见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逻辑的标准,乃量之三种范畴,在此类范畴中,全然以“量之产生时所有之统一”为同质的;后由于“所视为联结原理”之知识性质,此类范畴乃转而为亦能在一意识中产生异质的知识之联结。故一概念(非对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准,在其定义,盖在定义中概念之统一、一切能直接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真实、及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产生“凡欲构成一全体概念所须之一切”。与此相同,一假设之标准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说明根据之明晰,即一、假设之统一(无须任何补助的假设);二、能从假设所演绎之结论之真实(结论与其自身及与经验之一致);三、此类结论之说明根据之完全;至所谓完全,乃结论使吾人还至与假设中所假定者不增不减正相符合之谓,所以后天的分析还至以前先天的综合中所思维者,且与之一致。故统一性、真实性、完全性之概念,对于范畴之先验表,并未有所增益一若弥补其缺陷者然。吾人之所能为者,为使知识与其自身一致,唯在使此类概念在普泛的逻辑规律下使用耳——至此类概念与对象关系之问题,则绝不论究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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