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说是四大护法。
因为他们四人就代表着四大阵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大大的削弱了院长的权力。
底下设立一百名立法司,这一百名立法司分别是从士农工商四个阶层挑选出来的,每个阶层二十五人,但是他们不是官,而是吏,他们不享有官员大部分待遇,哪怕是薪俸都只是最底层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却得到了不少的提升,是可以直接从立法院入仕途,这无疑又增加了一个入仕途的途径。
但是这一百名立法司两年将会轮换一批,这其实也是皇帝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轮换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院立法关键是从百姓出发,要是总是不换,势力一旦形成,那肯定会变成政客的必争之地。
而立法院院长赵楷不想从朝中大臣挑选,而是从地方上挑选,正如秦桧所料,其实这个人选李奇早就设计好了,正是潭州知府毛舒,李奇是一个字也没有说,赵楷都非常自觉的任命毛舒为第一任立法院院长。
除此之外,刑部改成司法院后,内部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权力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院的出现无疑将手中的权力更加突出化了。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审查权和审判权。
开封府尹和刑部尚书这两个职位按道理来说,开封府尹相当于市长级别的,管理开封府的政务,但是他也拥有审查权和审判权,而刑部尚书就相当于最高公安局局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同样也拥有这两项权力,这就重合了。
由于立法院和司法院的出现,赵楷决定免除开封府的审判权和审查权,将审查权归交给司法院,那么审判权的话,将全部交给大理寺,这大理寺也因为两院的存在,变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部门,他的存在就是为了将两院联系在一起。
因为二院是互不干涉的,但是一个执法,一个立法,不可能完全没有联系,所以你必须得添加一个东西进去,将二院联系在一起。
在经过一系列的商量,最终还是决定让大理寺充当这一角色。
立法院立法后,交给大理寺入案,司法院审查完后,同样也将案子交由大理寺,大理寺拿着立法院的律法,根据司法院提供的资料,对犯人经行判决。
说的通俗一点,这就是一个三角恋。
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虽然它不归任何部门管,但是它又受到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牵制,并没有拥有什么太大的权力,只是一个机构而已,真正的权力还是掌握在二院手中。
开封府从此之后,再也不会出现下一个包拯了,因为开封府失去了审查权和审判权,他的存在就是负责开封府的政务,但是这不影响开封府尹升为宰相的途径,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将开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秦桧也是如此。
而御史台作为一个监察机构,也因为二院的出现,它的权力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没有判决权,但是它还是保留了审查权,它既可以将案子交给司法院,也拥有直接上诉大理寺的权力,一般一些重大的内政案,他甚至可以直接跳过司法院,直接向大理寺上诉。
本章节尚未完结,共3页当前第2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