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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节 普法式打官司(四)(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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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法学会在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不得不对17世纪的商业习惯作一定的妥协,以司法说明的方式对本时空的商业习惯做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商业习惯从法律的角度看很难说完全合理,但是年深日久,已深入人心,法学会也无力一下子做出全盘否定。所以除了部分明显违犯常理、违反公序良俗和垄断式的商业习惯之外,其他商业习惯大多予以默认。

  秉承这样的原则,梁心虎做出了一下判决

  “根据民间商业习惯,只有欠租、迁租、违反治安等行为,房主才能单方面解除契约。当租房契约成立伊始,已约定期限者,除契约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之一方不问何时不得声明解约,此因契约之性质所使然。我国租借契约的习惯,素来尊重赁贷主的所有权。如借方有违反契约及有妨害公安行为,其契约自应解除,固无待论。然而如借方未违反契约,而房主不得单方解除,否则不但按照法理不被允许,即按之习惯、人情,亦断无此理。”

  说明完成之后,归化民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梁心虎第二次拿起法槌重重砸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大宋元老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大宋元老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张才恢复与原告陈三力的房屋租借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张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三力已过租借期租金银元及同期利息共1元,利息按德隆银行平均贷款利息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大宋元老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四分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判决完毕,被告脸上依旧露出了不服气的表情,原告则心满意足。旁听的人群中有人窃窃私语,张家玉隐隐约约听到:“这澳洲人判官司也是乱来得很!”

  按照张家玉的理解,张掌柜也算仁至义尽,退还了租金,就算不肯再租,也算不上什么违约。倒是这样陈三力,非纠缠不放,显见是一刁民。要按照他的脾气,非得先给他四十大板“以正民风”。

  接下来的官司,大多与之类似,多是鸡毛蒜皮之事,最大的一桩也不过是买卖纠纷,拢共不到几元钱的案值。梁心虎的判决,有得他觉得判的好,合情理;有的他亦是不以为然。不过,张家玉对澳洲人的司法还是持比较正面的态度,不管怎么判,合理不合理且不说,都是依照法条,而且梁心虎对法条掌握显见熟悉,引用的时候信手拈来,咬文嚼字清清楚楚。想来这就是所谓的“专业”。钦佩之余,也暗暗有些鄙夷:梁心虎贵为元老,却却精习胥吏之道,真是自甘堕落……

  一桩桩案子审下去,有的案子案由简单,不过三言两语就给出了判决,现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这效率较之旧衙门案子来来回回审上十天半月,牵扯许多人来“作证”要便捷多了。除了请人写诉状的钱和诉讼费之外,也毋须花费各种莫名其妙的“规费”。于百姓来说确实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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