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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节 临高贸易协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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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凯德表示执行不是问题,只要东印度公司承认澳洲人对发生在琼州的商务活动有司法管辖权,一旦临高的海事-商事法院做出判决,一定会执行到位。

  荷兰东印度公司允许澳洲人的船只在同等条件下航行于东印度群岛和台湾海域,澳洲人的船只有权随时进入巴达维亚和大员贸易,澳洲人还可以在当地同样建立商馆,派驻领事人员。同时,保证澳洲人的船只在任何时候安全的,不受骚扰的进入万丹。凡是临高给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同时给予临高。

  最后:双方同意在巴达维亚和临高各自派驻领事保护己方的商业利益。

  当然,按照临高的状况来说,短期内是不可能有很多船只去巴达维亚的――目前临高的问题是运力不足,但是通过这个步骤,可以逐步吸引那些愿意前往巴达维亚的大明商人归于临高的旗帜下。从历史上来看,巴达维亚是华人海商经常前往贸易的南洋地点。而郑家和刘香对此航线基本不直接涉足。司凯德准备先从他们手中挤占这条航线的控制权,进而收取通行保护费。毕竟临高政权已经有了起码的海外商民的保护概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山大王式的靠垄断航线收取过路费的水平上。换句话说,临高政权有“收钱保护”的意识,而其他海主们不过是“收钱不找事”。其中的高下是一望可知的。临高政权能够比大明政权得人心,其实也在于此。

  达成贸易协定后,双方又就贸易商品和关税细则进行了谈判。范?德兰特隆知道公司最有兴趣倾销的是东印度群岛的香料,这是荷兰人少数几种可以大规模倾销的商品。荷兰人在东印度群岛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作物收购、储存和销售网络。较之于稻米、木材,荷兰人最方便向中国供应的就是香料。而临高显然对香料不感兴趣。而且在先前的协定中已经确认了一般的货运量必须运载临高指定目录内的商品――这里面可没有香料。也就说他最多只能把剩下的运量全部用在香料上,而24%的关税完全可以使得香料贸易变得无利可图。

  这位低级商务员竭尽所能的要求香料关税大幅度下调,至少下调到5%,但是司凯德对此无动于衷,尽管香料可以作为一种有用的转口贸易品,但是毕竟临高在大陆上从未销售过香料,在竞争上未必是现有分销商的对手。香料贸易如果变得有利可图,荷兰人才懒得运来其他商品。

  最后双方达成妥协,即香料贸易的进口关税为12%,下调一半。范?德兰特隆知道要从香料上获取足够的利润是很困难得了。为此他不得不考虑向临高出口什么样的商品。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商品,公司就不得不考虑分给临高的白银配额数量。在和大明的贸易中,东印度公司输出的主要商品其实就是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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