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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五章 选择题!(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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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云长的漂亮,但家穷命苦;韦阿大长的丑,却略有钱财。于是,母亲死后,无依无靠的阿云,就被叔叔强行嫁给了韦阿大。但阿云心气高,死活不愿跟丑丈夫度过余生,于是半夜拿刀谋杀亲夫。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很简单,但马上就不简单了。

  首先,阿云是韦阿大的老婆,拿刀去砍韦阿大,这是谋杀亲夫。根据大宋法典《宋刑统》,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

  因此,阿云案不是一般刑事案件,而是大案重案。

  谋杀亲夫,属重罪,无论是否致死,嫌疑人都会面临极刑。

  阿云案,的确奇葩,但不复杂。

  所以,州级衙门的各种程序,高效率地走完。

  案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交到了知州大人案头。

  而知州的事情,就是宣判,宣判完就行刑。

  而此时,登州百姓也做好了观刑准备和舆论酝酿。

  而登州的知州叫许遵,进士出身,还中过明法科,明法科大宋的最高司法考试,他还在中央做过大理寺详断官,在地方做过长兴知县、宿州知州。

  可以说,许遵大人既有理论修养又有实践经验,既曾中央储才又在地方历练。

  就这么一个专业人士,对被告阿云的判决却是:打二十脊杖,加苦役一年。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十恶不赦的恶逆大罪,竟判成打一顿板子加劳动改造一年。

  这是什么道理?

  没道理。

  而许大人要的便是这个没道理。

  因为许遵要“立奇以自鬻”,就是许大人追求没道理的原因所在。

  什么叫“立奇以自鬻”,就是以办好一件奇案,来显示他的能力,以升官发财。

  有了这种“政绩”,上面的人好说话、下面的人没话说,然后才能众望所归、入职大理寺。

  为了引起大众的关注,于是他将把十恶重罪判成苦役一年,但他并不能完全瞎来,还需要专业。

  但许大人最不缺的就是智商和专业。

  首先,将婚姻关系变成凡人关系。

  阿云嫁给韦阿大的时候,未出服丧期。

  《宋刑统》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于是,阿云和韦阿大婚姻无效,他俩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凡人关系。所谓凡人,就是陌生人、路人的关系。

  其次,将恶逆罪变成谋杀罪。

  恶条: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恶逆的关键是尊求关系,当事人之间构成尊亲关系,才能形成恶逆。

  但阿云和韦阿大婚姻无效,二人也就不是夫妻关系,所以阿云杀韦阿大便无法构成恶逆。

  那构成什么?

  凡人相杀,只能构成谋杀罪。

  第三,将抓捕归案变成“按问欲举”的自首。

  《宋刑统》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阿云“凡杀”韦阿大,属谋杀罪。

  杀死韦阿大,要处阿云死刑;杀伤韦阿大,要处阿云绞刑。

  所以,即便凡杀,阿云也难逃一死。

  但如果阿云自首呢?

  《宋刑统》规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只需找出一个关键概念,即“案问欲举”。

  所谓案问欲举,是指刑侦程序已经开始、真相即将大白之时。

  这时候,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罪行,就算自首。

  而一旦认定为自首,就要“减罪二等”。

  这在现在,只能算坦白,不能算自首。

  但当时算自首,反正许大人这么认为了。

  许遵认为阿云一问就招,属于“案问欲举”情况下的自首,所以依法就要对阿云“减罪二等”。

  “……而许遵这等操作,后来到了大宋三法司上,自然是没有办法通过的,但当时却有大臣力撑许遵,那位大臣便是如今的首相王相公。

  王相公支持许遵,认为应当免死,而司马光力主处死阿云。

  最终陛下下诏,王安石之议得胜,定为“谋杀伤首原法”,阿云免死定案……”

  桑端学神情复杂地看了陈宓一眼道:“……这等判罚对于我等曹官来说,的确是匪夷所思的,按照宋刑统以及我们的断案经验,这样的定案实在是……这个金枝案与阿云案极其相似,如果能够忍着不适按照阿云案来断,倒是简单,若是不按照阿云案来,那……”

  桑端学没有说下去,但陈宓却是明白了。

  金枝案在江陵府估计是件奇案了,所有的江陵府百姓都看着呢,若是从自己这边跟定阿云案一般定案,自己的权威将会丧尽,但若是不按照这个来定案,那么将会得罪王安石以及赵顼!

  这便是给自己一个选择题了。

  是选择讨好百姓,还是选择讨好首相和陛下?

  陈宓赞叹点头,这秦长年果然有点脑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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