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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收获更为长远(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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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姓小率那伙来的人问道:“明天?从事的意思是,明天咱们就去东海,投力子都?”

  高长微微点了下头,或因极力振作精神之故,面颊竟是透出了一点酡红,他说道:“被董丹偷袭一回,咱们损失不小。今天咱们还乡的消息,县中暂时还不会知道,可若留住的久了,县中必然知悉,一旦县兵来打,咱们恐怕是招架不住。因而,我的意思就是,咱们只在乡里住上一晚,明天就启程去东海!”

  他顿了下,环顾众人,问曹丰等的意见,“田翁、曹大兄、田大兄,你们说呢?”

  曹丰扭脸去看曹幹,小声问曹幹,说道:“阿幹,你咋看?”

  曹幹赞成高长的决定,摸着短髭,点头说道:“从事所言甚是。咱们今天回来,县里可能不知,然若留久,县中必知,到时县兵来打,咱们的确非是对手。阿兄、田翁、诸位大兄,我看,咱们理当就按从事之令,只今晚在乡中住上一夜,明天就去东海!”

  田武挠了挠头,说道:“战死的,尸体好给他们家中,可是重伤的咋办?不等他们养好伤,咋带着他们去东海?”

  高长说道:“重伤的,恐怕一时是顾不上了。”

  田武问道:“从事什么意思?”

  高长说道:“把他们先留下来吧!你们多给他们各家一些钱。”

  田武担心地说道:“留下来?从事,县里边会不会派人过来抓捕?”

  高长摇了摇头,说道:“只要咱们还在外头,为了他们自己的脑袋,我料县中定就不敢抓捕。”

  ……

  王莽篡汉,建立新朝以后,虽然在政治制度等各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变革,但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继承了汉法。

  所谓“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在统治者眼中,自是不止抢劫杀人的才是盗贼,起事的义军战士,当然同样也是盗贼。而对於“盗贼”,依照汉法,惩罚是极其严峻的。

  一方面,除对於“盗贼”本身,视为大逆不道,其本人被处死刑,其之父母妻儿也会被处刑,乃至祖父母也要受刑外,同时还有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来做相关的补充处罚。

  首匿罪,意为首谋匿藏,凡敢於匿藏“盗贼”者,即按此罪论处;通行饮食罪,指的是给“盗贼”提供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犯下此罪的,亦处死刑。

  另一方面,还有两个法律,则是专门用来惩办对“盗贼”镇压不力的官吏。

  一个叫沈命法,沈者,同没,藏匿之意,命,指亡命的盗贼,该法规定,如果出现盗贼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两千石以下,即郡守以下的地方长吏至主管盗贼的小吏,都要处死。这条法律是武帝时期颁布的,那个时候盗贼蜂起,因此法而被处死的官吏甚众。

  另一个叫见知故纵法,此法规定,官吏得知别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报,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而不判的,是为故纵。此法令无疑是在鼓励官吏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

  其余的那些法条不说,便这个沈命法,在武帝颁布后不久,便显现出了它负面的一面,即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及时报案而祸及自己,连累上司,许多主管盗贼的小吏索性就将起盗贼之事隐匿不报,而他们的上官们也以同样的考虑,纵容下级不要报案,结果就导致上下欺瞒,盗贼反而是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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