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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章 官制(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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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面石墙分别是【律法】【公告】,燕国的律法会贴在石墙上,向所有人明示,并且每个官署的“律者”都有义务每个月至少用一天时间专门为市民解答法律条文。

  平日里,律者还要在乡间为百姓调解纠纷,律者的升迁任免隶属于【御史台】,但是律者的俸禄却由【尚书台】发放。

  这是燕国行政体系发展的结果,将地方长官的职能进行细分,并且互相不统辖。

  在中原,郡县长官可以负责郡县内部的一切事务,除了不能擅自征兵买马,几乎等同于皇帝。

  而在燕国,除了贵族城市,郡县长官隶属于尚书台,律者、监察使隶属于御史台,武将、征兵隶属于九卿、俸禄由燕侯发放,并且由御史台审核,由九卿通过,最后由尚书台具体执行。

  同时,完善了死刑审核程序,起初的改良结果是,地方长官无权对当地百姓执行死刑,凡是死刑,地方长官需要向燕都上报,经过御史台审核通过后,死刑犯押送至燕都执行死刑,如果御史台审核不通过,则由燕都【廷尉府】亲自重审。

  这本来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吏滥杀无辜,依靠生杀大权在地方形成自己的势力。

  毕竟前汉时期,王家当辽东太守时,就依靠着对辽东百姓的生杀大权,慢慢地掌控了整个辽东。

  这种生杀大权有个很霸气的称呼“灭门县令”“灭族太守”。

  这些称呼听起来很霸气,但事实上却是无数百姓的血与泪,有多少无辜百姓被前汉的“灭门县令”和“灭族太守”生杀予夺,这也是前汉律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

  “灭门县令”“灭族太守”,听起来真的很霸气,但问题是,大多数人其实是被灭的一方。

  燕国王家的律法改革,就是要堵上这样的漏洞。

  然而,这次改良仅仅持续了三年就瘫痪了。

  因为燕国的疆域太大了,横跨了南北半球,如果每一件死刑案件都要上报到燕都复核,光是来回都要几个月时间,那么将会有大量死刑案件堆积而得不到解决。

  而且成本太高,大老远跑到燕都,就为了复核死刑,这样就非常浪费资源。

  于是,【两都制】就出现了,燕侯岚与九卿商议,以星繁城作为燕国的第二个国都,甘蔗岛及其以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燕都处理,甘蔗岛以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兰芳城处理。

  在星繁城重新搭建一套行政体系,并且由燕侯的指定继承人在星繁城长久驻守,在香料群岛的地位职能与燕侯等同,只有在涉及全国的大事上,才由燕都的燕侯为主。

  因为燕都在北,所以也叫北都,星繁城在南,因此也称南都。

  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则由北都燕侯指定一人为南都燕侯,南都燕侯拥有优先继承权。

  北都燕侯仙逝后,由南都燕侯迁到北都任职,并且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南都燕侯仙逝,则由北都燕侯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一个国家,两个君主,这也算是燕侯岚自创的体系,可以更加方便管理燕国愈发庞大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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