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大明南中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之地,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暹罗国王恩准将湄南河下游地域给予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暹罗国窝罗翁等于天启五年正月无故攻击大明南中军王宝部,所造成之人员伤亡及物资损失,暹罗国国王恩准以白银三十万两予以赔偿。
五、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罗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暹罗国王恩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商人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大明南中商人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白银三十万两,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暹罗官为偿还。
六、因暹罗国官员向素林府之大明南中侨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暹罗国王恩准为偿补。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计100万两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如左:
此时交银30万两;
天启六年丙寅三月间交银15万两,六月间交银15万两,共银30万两;
天启七年丁卯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天启八年戊辰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自天启五年乙丑自天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银100万两。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九、凡系暹罗国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大明南中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罗国王俯降钧旨,誊录全国,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罗国人,为大明南中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大明南中商人按例交纳;今又议定,大明南中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暹罗商人遍运暹罗全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俟奉暹罗国王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三十万两白银交清,大明南中水陆军士当即退出大城、巴蜀(泰国的巴蜀)等处海面,并不再行拦阻暹罗各地商贾贸易。至叻丕府、芭达亚等处亦将退让。惟有乌文叻、察他尼、四色菊府、黎逸府仍归大明南中军士暂为代守;迨及所议款项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大明南中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二、条约画押之日,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即与暹罗国结盟,共讨真腊。所得真腊之土以扁担山脉为界,扁担山以东归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衙门所有,扁担山以西归暹罗国所有,考帕威寒山神庙为暹罗之固有土地,满剌加半岛、金洲岛、婆罗洲等地为大明旧港宣慰使司属地,为大明之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之一部分。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双方使者等分别禀明暹罗国王、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双方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双方相离甚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暹罗国便宜行事大臣、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监督理钱粮民政特派全权使者各为其主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大明天启五年乙丑三月既望日由大城行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胜利号船上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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