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此所有种种中,吾人曾忽视在对象间所得之本质的区别,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跻于理念之悟性概念”间所得之本质的区别。据吾人以前所举之范畴表,其中二组概念包含现象之数学的综合,其他二组则包含现象之力学的综合。迄今为止,固无须顾及此种区别;盖正类在一切先验的理念之普泛表象中,吾人已与现象领域中之条件相合,在此二种数学的先验理念中,吾人心中所有之唯一对象,乃所视为现象之对象耳。但吾人今进而考虑力学的悟性概念适于理性之理念究至何种程度,则此种区别即成重要,关于理性所陷入之争论,以一完全新观点展示吾人。此种争讼在吾人已往之裁决中,曾以两方主张皆依据误谬之前提而排弃之者。但因在力学的二律背驰中,或能发见与理性要求相合之前提,且因法官或能修正其诉状中之缺点(盖两方之诉状皆犯有陈述不当之过),故或能解决此争端使两方满足,此种情形在数学的二律背驰之事实中,实为不可能者也。
吾人如仅考虑条件系列方推展,以及考虑此系列是否达于理念抑或理念对于系列过大或过小,则所有系列在此等方面实皆为同质。但为此等理念基础之悟性概念,则能包含或仅同质(一切量之复合及分割皆以同质为前提者)之综合,或为异质之综合。盖至少在力学的综合之事例中(在因果之连结中及在必然者与偶然者之连结中事皆相同),能容许有异质者也。
故在现象系列之数学的连结中,所能容许者仅有感性的条件,盖即谓条件自身无一非系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条件之力学的系列中,能容许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纯为直悟的之异质条件。理性以此种方法获得满足,在现象之先设立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同时现象之永为受条件制限者之性质,并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坏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时,现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断。
因力学的理念容许有“在现象系列以外现象所有之条件”,即容许有“其自身非现象”之条件,故吾人到达一与“数学的二律背驰中所可能之任何结论”完全不同之结论。
在数学的二律背驰中,吾人不得不摈斥对立之辩证的主张二者皆为误谬。反之,在力学的系列中,完全受条件制限者(此与所视为现象之系列不可分离)与“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条件相连系。于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满足,他方使理性满足。凡以某种方法在纯然现象中寻求“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所有之辩证的论证,皆扫地无余,而理性之命题在其与以如是更正确之说明时,正反两方皆能同为真实。顾此在仅与“数学上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有关之宇宙论的理念之事例中,则绝不能如是;盖在此等宇宙论的理念中,无一现象系列之条件能发见其自身非现象,顾既视为现象,则自为系列中所有项目之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