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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海船航海 贸易先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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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朝海船数量庞大,在海船上航行乃至为生的人员数量也必是巨大的。据不完全统计在明州(宁波)、温州、台州三州在籍民船一丈以上三千八百三十三只,一丈以下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四只,总计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只。若加上越州(绍兴府)的海船数,浙东路的海船数量超过两万艘。而福建海船数量则不少于浙东。福建是最主要的海船制造业,每年有大量征调福建海船到两浙防海,福建海船遍布于江阴,许浦、定海等地。都说明福建海船数量之多,不少于浙东。福建、浙东两路民间海船较多时应超过四万艘。加上浙西、广东、广西、淮南等沿海诸路,民间海船远超过四万艘。若再计海战船,其数更大,可能超过十万艘。这意味着有数十万的船上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

  我朝海上航路可分为从我朝发舶港到海外各国的远洋航路及联系国内近海地区之间的近海航路两种。朝廷市舶条法规定,只有设立市舶司的港口才具有发放贸易公凭的职权,才是合法的运洋贸易发舶港。自开宝四年(971)在广州设立第一个市舶司,到元祐元年以前共在广州杭州和明州设立了三个市舶司,元祐二年(1087)和三年1088增设了密州和泉州市舶司。密州市舶司存在时间不长,且主要是接纳广、泉、明三州的转口贸易。主要发舶港是设立市舶司的广州、泉州和明州。元丰三年(1080)市舶条法规定“诸非广州市船司辄发过南番纲舶船,非明州市舶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该条法一是规定了广州和明州市舶司发舶区域的划分,二是规定了其他港口不能发放往外国的贸易公凭。元丰八年(1085)条法增加了杭州为发舶港,并特别强调了非市舶港口不能发舶: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商人须到贸易公凭所填报国家贸易。

  为了防止走私透漏,海船必须经发舶港检查登记人员货物,直接发往贸易地,回舶时必须回“元发舶地“接受检查抽税。只有市舶司港才能发放海外贸易公凭及商船必须回发舶港抽解的政策从哲宗朝期逐步确立,到目前一直得到延续,也说明法的远洋航路就是几个设置市舶司的港口联系海外诸国的航路。明州往高丽的航路是从定海出发,经舟山群岛东部海城直通高丽,即“由明州定海放洋,绝海而北”。往高丽时,从招宝山、虎头山,经沈家门、梅岑、浪港山,出大洋。回明州则自人浪港山,过潭头,过苏州洋,到栗港、蛟门、招宝山、定海,抵达明州国。从日本到明州,“贾舶乘东北风至”,也是直出舟山群岛以东的大洋。成寻来宋朝,经高丽耽罗,到苏州洋石帆山,经明州徐翁山、烈港、虎头山、招宝山,到明州。这是走日本与我朝交通的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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