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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朝廷放贷 敛财技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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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榷货务还负责货币兑换和回笼业务。崇宁三年(1104)钱引取代交子后,京师交子务合并于榷货务买钞所,由买钞所负责管理钱引,京师和京畿地区用交子兑换钱引者须到买钞所办理。

  除了汇兑业务,以赊买赊卖为主的商业信用行为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也因此产生并发展起来。证券作为信用凭证,能够得到偿付,因而可以进行买卖、抵押,甚至进入流通领域。在我朝的各种证券中,流通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交引。

  交引的产生与朝堂的禁榷制度密切相关。政府向商人赊购军需粮草后,给商人开具交引,商人可凭交引领取禁榷商品茶、盐或现钱,交引实际上发挥了商业信用中介物的作用。为了鼓励商人入中粮草,朝廷采取优惠政策,即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支付,这不仅促进了入中贸易的发展,也使交引买卖活动更加活跃。

  最初,从事交引买卖的是都城开封的一些金银铺、彩帛铺、停榻(即贸易货栈)、质库(即当铺)等资本雄厚的商铺。由于向边地入中粮草有利可图,除了一些富商大贡,还有大量中小商人及本地居民,他们经济力量较弱,领到交引后,无力到千里之外的东南一带领取茶、盐等物进行贩卖,加上对这些禁榷品的市场行情又不太了解,只好将手中的交引卖掉,换取现钱。随着交引的大量发行并逐渐集中于金银铺等大商铺手中,经营交引买卖的交引铺逐渐形成。交引铺低价购买交引,压价幅度多在50%以上,甚至有高90%的,然后在转手卖给茶盐商人,或在朝廷为稳定引价收购交引时转卖给朝廷,买卖之间的丰厚利润,因此交引买卖十分兴盛。

  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货币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货币的需求量增加,因而高利贷资本得以快速发展。商人往往将部分资本投入借贷经营,民间有大量专门的高利贷者,称为“库户”或“钱民“,他们以放债取利为生,其中不乏资本雄厚者。除了民间放债,朝廷也从事高利贷经营。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和市易法,本质上就是政府贷款行为。青苗法是种农业信用,每年夏秋两熟之前,普通民众青黄不接,由各州县地方政府,两次发放现钱或实物给农民,等到收获之后,分别随同夏秋两税还款,利率为40%。市易法则是在城市中对商贩的贷款,属于抵押信用,办法是商人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如无抵押就要有三个保人,向政府的市易务请求贷款,利率为20%,过期不输息,每月罚钱2%,称为保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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