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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寸步不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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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王安石提任任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就开始没完没了的写制书,纠察开封府的刑狱案件,这每一桩差事都是王安石无比厌烦的。知制诰是中书的下属机构舍人院的主官,虽然是给皇帝写诏书,但那也是“外诏”。即使是“内诏”的翰林学士,如果拟诏书时和宰相的意见有分歧,通常也是要让宰相三分。可是这个王安石就偏偏又在知制诰的岗位上和中书的宰相起了冲突。冲突的不是别人,正是韩琦,真是不是冤家不聚头!

  王安石的文章有其特异的风格,文字瘦硬本就容易让人不好“消化”,手法也常常别出心裁。大家都说毛延寿徇私,他非说“意态由来画不成,当时枉杀毛延寿”。大家都说王昭君怀“貌”不遇,他非说“汉恩自浅胡恩深,人生乐在相知心”。大家都说孟尝君礼贤下士,广聚人才,他非说“鸡鸣狗盗之雄耳”。王安石的制书发出去,韩琦就不嫌麻烦的把王安石的制书从头改到尾,王安石是一点脾气都没有。按说上级给改文字要表示感谢,可王安石哪里受得了?一次拿着被韩琦改的面目全非的制书去宰相那里讨说法。

  王安石大喊:“如此,是俗吏所为!”

  韩琦心平气和的说:“公不知,我韩琦正是一俗吏。”

  王安石拂袖而去……

  嘉祐六年(1061)年末,提点广南西路的李师中弹劾知邕州蔡注。处置的制书是王安石所写,但文辞和中书的意见有所出入,结果报到中书,中书不给批示。中书没批,舍人院还直接把这制书颁布了。李师中看到处置结果大为不满,表示“罪重责轻”。被举报人没有被严厉处罚,举报人当然不会满意。不久,朝廷发布诏令:“知制诰不能申请除改文字。”显然这道诏令就是针对王安石的。

  这下王安石的怒火彻底被点燃了。王安石向仁宗皇帝上书:知制诰是皇上的近臣,写制书就是职责所在,不是事事惟执政意见是从。这件事我也将不同意见上奏了,您也不批示,我不知道您什么意见。再则,您可不要以为执政都是公而忘私的,恰恰相反,他们没本事的明哲保身,有本事的专横跋扈。还有,您要还是这么无原则,沉默不说话朝廷就混乱了。您要觉得我说的对,就修改知制诰和执政关于起草制书的责权关系;您要是觉得我说的不对,您就换人吧。

  如今中书的宰相就剩韩琦了,这个执政不指韩琦还能是谁呢?王安石在三司得罪三司使,在中书得罪宰相,在哪都和自己的上级过不去!嘉祐七年(1062),一桩发生在汴京城的刑狱案件让王安石彻底成了政坛的风云人物。

  这个案件不复杂。京城的两个不良少年一个凌老五、一个王老六本是街坊,相互认识。二人都好斗鹌鹑,凌老五有个鹌鹑很厉害,赢得过大满贯赛事,市场价值已经很高了。王老六却因赌鹌鹑比赛欠了很多钱还不上,债主要挑他脚筋。王老六就想要凌老五的鹌鹑还赌债,可凌老五哪里肯给?王老六拿起鹌鹑就跑,凌老五快步追上一脚踢去。不知是这一脚借了哪股妖风,发力极大,角度极其刁钻,造成了王老六当场死亡。

  案情简单,当事人供认不讳,开封府判凌老五死刑。王安石又对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看不顺眼了。王安石复审此案,认定王老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凌老五的行为是在缉拿盗贼,虽然踢死了王老六,但也不是杀人,判无罪。王安石反而弹劾开封府,将无罪判成死罪,开封府是渎职罪。开封府当然不服,把案件交给了大理寺,大理寺和开封府的判决一样,案件交给审刑院再审,审刑院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三法司的判决如此,那可就是王安石错了,开封府的判决没有问题。此事件起因最多定为王老六抢夺,凌老五的杀人行为远超追回财物所需手段限度。同时也很难认定凌老五只是为了追回财物,而不是故意杀人。开封府、大理寺、审刑院的判决都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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